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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148章 诸侯王事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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尉卿。

汉室的法制思想,最早由萧何制定汉律,并定下‘法无禁止则无咎’的基调为开始,发展到现在,已隐隐有了第二种解释。

被秦连累成‘祸患’的法家,在深刻的反思以及对民意的考证研究,对汉律和秦律进行比对之后,惊讶的发现:汉律,根本就是秦律2.0版本!

作为2.0版本的秦律,汉律却并不是在秦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,而是对秦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‘退化’处理。

在秦律中,许多原本应该处以黥刑、死刑,乃至于动不动乡邻连坐,诛夷九族的罪罚,在汉律中都被改成了相对温和的惩罚,如罚金、夺爵,贬城旦舂,鬼薪白粲等。

最浅显,且最为广泛的一个案例,对于法家的反思起到了决定性的启示。

秦律规定,农户除了要将粮食收成的部分上缴国家,以为农税之外,还要上缴“刍藁税”——刍三石,藁两石。

刍、藁,其实就是干草跟秸秆,国家收取刍藁为税,其主要用途为战马的食用饲料。

作为秦律的2.0版本,汉律自然也同样有针对刍藁税的要求——顷入刍三石,藁两石。

那相较于秦律,汉法的人道之处在哪里呢?

首先,汉律中光是关于刍藁税的说明,就比秦律要长好大一截。

秦律:顷入刍三石,藁两石,若不及时缴纳,就要流放,邻里连坐十户!

汉律也同样规定,顷入刍三石,藁两石,但紧随其后的一句话,就让秦律拍马都赶不上了——上郡、代郡,地恶,顷入刍两石,藁两石!

相较于秦律的死板严苛,汉律首先做出的改变,就是因地制宜——上郡、代郡,土地产出不高,所以刍可以比其他地方少交一石。

再往后,则是整部汉律‘人道’部分的缩影了——如果无法按量缴纳干草、秸秆,那也可以交钱冲抵,刍一石折合十五钱,藁一石折五钱;如果刍藁和钱都没能缴纳,惩罚是黄金四两。

与之相比,秦律就真的称得上的残酷了——刍藁税,必须缴纳干草和秸秆,一根都不能少!

没能缴纳的惩罚,则更是惨无人道的乡邻连坐,举家流放···

从这个‘细微’的不同,法家终于意识到秦律的‘不足’,以及汉律的‘优越’性在哪里了——秦法太过于死板,且惩罚太重;触碰了秦律的人,都会被当乱臣贼子来处置。

而汉法则是温柔了许多,并不似秦法一般,将触犯了法律的人直接否定,而是就事论事:法律规定缴纳刍藁税,那只要达到收取干草、秸秆的目的,就可以了——收上来得钱,也同样可以从市场购买干草、秸秆。

对于法律的触犯者,汉律也不认为其与国家做对,而是同样就事论事——违反刍藁税,国家遭受了损失,那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,就罚金吧!

这种思想上的转变,无疑对法家产生了十足长远的影响:相较于秦律的‘就事论人’,汉律这种就事论事的态度,无疑更能被百姓所接受。

思想得到转变之后,法家为了被刘氏皇帝所接受,并由此跻身显学之列,重拾战国时的荣光,也开始了对法律的探索。

——以先例判案,就是法家从黄老学汲取营养的结果。

就是说,如果某人触犯了法律,那在针对这个案件的判决过程中,除了汉律的规定外,过去发生过的同样案件得判罚结果,也是重要参考因素。

吴公说出这句话的理论依据——‘循例而决’,无疑暴露了吴公的真实身份:要么是披着黄老皮的法家士子,要么就是情感偏向法家的黄老学士子!

不过对此,朝臣百官也只是稍一诧异,便将吴公透露出的政治倾向记在了心中——说到底,如今朝堂百官,说是个个出身黄老,奉行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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